若涉及
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直接
合同关系,建议您
首先尝试与开发企业进行协商和沟通;
其次,倘若在
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方面出现分歧并无法得到妥善处理,例如开发商未能积极回应或对此方案表示不满,我们鼓励您向当地的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深入调研并给出公正的结论,或者转向建设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投诉反映问题。
最后,如果以上两种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您也有权利,到了根据法律规定提起
仲裁诉讼的这一地步。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