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交付房产,业主应采取何种手段进行维权呢?首先,业主应当向开发公司发出书面催告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尽快履行交房义务,以
赔偿因延期而导致的额外损失。在得到书面催促之后的三个月内,如果开发公司仍然未能完成交房且无法提供合理理由,这时业主便有权利撤销合同,要求开发公司退还已支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偿付相应的利息,并需承担
违约责任。至此,业主便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