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铺是否能够予以退回的决定因素有很多,根据具体情境进行判断。倘若购买的商铺因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重大瑕疵而无法及时交付、也就是在交付之后经过核实发现主体结构质量确实存在着违背规范的误差、交付之后的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从而对日常生活与居住产生了明确的负面影响,亦或是在签署
买卖合同时,开发方违反约定将商铺私自出售给第三方或者擅自以其作为
抵押物为他人提供
担保等形式情况,那么
购房者将享有法定
退房权利。换句话说,只要能够证实开发方曾有过涉及
合同法规定允许且必须
解除合同的不当行为,就有资格提出退房请求,并且在此种状况下解除合约并不需要负担任何法律上的
违约责任。然而,假如购房者仅仅只有个人意愿上的改变而不是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不满意,那么要求退房便可能会面临相当大的困难。事实上,一旦
房产买卖合同已经实质性生效,便意味着未经合理原因而选择退房将被视为构成
违约行为,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