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开发商出现
违约行为时,应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对买受人予以
赔偿。就具体而言,
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自行约定明确的
违约金金额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若合同并无此等事项的详细规定,则此时的违约金金额或损失
赔偿金额可适当参考以下的统一标准决定:对于
逾期支付
购房款项的情况,应按照未付购房款项的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为不同金融机构设置的
逾期贷款利息计收标准来进行计算;而对于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情况,则应以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所有主管部门公布或由具备能力的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同区域、同类型房屋租金标准作为依据进行衡量。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