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的行为被视为违反了约定俗成的契约精神。在构建预售合同的过程中,开发者通常主要关注并标明房屋的交接日期以及获得相应大小
产证的具体时间,而对于合同的备案情况并无过多限制。只要购买方能够遵循合同中所列时间段内的各项义务,开发者即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其
违约责任。然而,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如果卖方没有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便私自与购买者签署相关住房预售合同,该类合同将被依法视为无效。但值得一提的是,若在
诉讼打响之前,供应商成功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书,则可以被视为符合契约精神,因而认可合同的有效性。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