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如欲退出购房交易流程,通常需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若买受人因
不可抗力因素或遭遇出卖方重大
违约行为(例如出卖方未能按规划进行房屋建设或延迟交付)而希望解除购买合同,那么根据
买卖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其有权终止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亦可基于此与出卖方
协商解除购房协议。但如果买受人并不享有法定或约定的解约权利,那么
当事人试图解除
购房合同便是实质性的违约行为了。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建议购房者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首先,仔细研究买卖
合同条款,查看是否已有相关约定,即是否明确赋予了购房者在此情形下的解约权利;
其次,尝试与出卖方协商解除购房协议。在付款环节面临实际困难的情况下,通过与出卖方进行友善磋商,同时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包括已由出卖方支付过的
印花税等诸多费用)或
违约金,大部分情况下出卖方会愿意接受解除购房协议的请求的。因此,是否具备
退房资格取决于是否满足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而不只是是否已经全额或部分支付过房款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