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开发企业未能按照预定的期限完成交付,便视为其违反了合同约定,据此买受方可依据法律规定,向其索取相应的
违约责任。如若在经过合理催告之后的三个月内,开发企业仍无法实现房屋交付义务并缺乏充分、合理之理由解释,那么作为
购房者即可行使
合同解除权,除应支付的款项外,一切相关
经济损失都将由开发企业全权负担。然而,若在经过同样的催告程序后,开发企业能够在三个月以内履行交付,尽管买受人不能
解除合同,但他/她依然有权向开发企业提出补偿
逾期交付带给自身的经济损失的请求。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