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查封之物业经由查封法院进行拍卖之后,原有的查封效力自然后期失效,无需先解除查封令再由登记机构协助执行操作。在此情况下,登记机构可依照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直接进行
过户登记相关事宜。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
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
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
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
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
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
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