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当发生以下三种情形之一时,
商铺租赁合同的任何一方
当事人可以无须承担
违约责任而单方面解除该合同:第
一,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所租赁的商铺进行再次
转租的行为;第
二,无法按时足额交付租金的情况;以及第
三,承租人未能按照租赁合约上明确规定的方式或期限对租赁物品进行合法合理地使用,从而导致租赁物品严重受损的状况。然而在此之外,除非上述特殊情况外,提前终止商铺
租赁协议的行为都需要向出租人承担相应的
违约金赔付。不过,如果
租赁合同中并没有关于违约金具体数额的约定条款,那么就无需向出租人支付任何形式的违约金。即便如此,有义务
赔偿出租方因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而产生的实际
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