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房屋进行
抵押贷款这一问题,
律师在此郑重指出,根据我国现行《
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规定,若夫妻双方同时签署了相关文件或有任何形式的共同意愿表示支持其贷款行为,或者是在婚后某一方追认此前曾签署过类似文件,由此产生的
债务就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责任。另外,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的持续期间内,以自己的个人名字去承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开支,那么这些债务也将被归纳到夫妻共同负债之中。然而,在此情况下,若
债权人能提供确凿
证据表明,这笔贷款最终被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表示的结果,那么这笔债务同样可以算作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负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
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
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
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