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主若决定放弃购买交易,应以
书面形式向卖方提交
退房申请函。
2、自业主提交退房申请函之日起计算,15个自然日内,卖方需全额如数退还已交付的所有
购房款项,并承担相关义务,负责协助业主完成与贷款银行解除或终止已
签署合同的全部程序。在此期间,卖方有责任替代业主继续履行每月
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3、卖方需依约向业主归还已付房款。收到业主提交的退房申请函后,卖方须立即全额如数向业主偿还所有购房款项,同时必须妥善处理与住房公积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的财务结算手续,确保
债务清偿无后顾之忧。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