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购买之住宅,若面积短缺未超出百分之三(3%),应依实际测量所得面积结算房价款项。反之,倘若面积短缺超过此数字,买方有权决定是否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此时卖方需返还买方已经缴纳的房款及其应得的利息。若是买方选择坚持
合同条款并要求继续租赁使用该房屋,那么卖方就有义务根据面积短缺的幅度以及双方事先商定好的价格,给予买方双倍的
赔偿额。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
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
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
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