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无法如约交付房屋,应被视为构成
违约行为,可据此诉求其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经过买方书面敦促后三个月内仍未能按期交房,且无充分合理的解释与理由,则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房屋买卖交易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全额承担在此过程中所遭受的所有
经济损失。若开发商在经过买方书面通知之后的三个月内能够按照原定计划顺利完成房屋交付任务,那么买方将不具备
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支付因延迟交房而产生的
逾期期间的
经济补偿费用。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