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若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产,便构成了
违约行为,购买者有权维护自身权益,向开发商提出对应的
违约责任追究。在此情况下,倘若开发商在收到购买者的书面催缴通知后三个月内仍未交房并无合理正当原因解释,则购买者可以依法解除
购房契约,所有因此产生的损失均应由开发商
全权负责。但如果开发商在同样期限内完成了房屋交付,那么购买者是无法解除购房契约的,然而可以要求开发商对
逾期交付造成的
经济损失进行相应的
赔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