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房屋买卖协议的设定,开发商须准时向
消费者提供房产。然而,若因环保防护方面的原因造成了房产延迟交货现象,此即为开发商的
违约行为。在此种状况下,依据买卖协议之规定,开发商须依照协议的条款向购买方支付
违约金。倘若协议所定的
违约金标准过于保守,购买方有权请求当地人
民法院针对实际情况调整违约金的额度,例如参照在房产延期交付使用期间相关权威机构公开或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同一地段、同类房产租金水平来确定违约金的标准。如违约金不足抵偿购买方所受损害,那么违约金金额应作相应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
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