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在持有任何尚未解决或正在进行中的
经济纠纷之际,则不得提出贷款请求,需等待经济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后方能从银行获得贷款支持。倘若经由人
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后,您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之义务,该院权衡具体情节后有权将您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同时向失信被执行人所供职的单位、
征信机构及其他关联机构发布关于其未履行或部分履行相应义务的详细信息。这也意味着,一旦成为“失信人员”,便无法再向银行申请新的贷款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
证据、
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的;
3、以虚假
诉讼、
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
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避执行的;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
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