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在父母经有权限
代理人的合法授权下签署
房屋买卖合同是完全有效的行为。如果合同的签署人明确授权自己的父母代表自己作出此类决定,或者虽然他们对相关事情并不知情,但是经过了解之后仍然对此合同予以确认并同意执行,那么这类代
签合同应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有效文件。然而,若是父母在无权
代理的情况下以子女之名擅自
签署合同,则该合同对于子女本人而言并不具法律效应,所有因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和责任都将由实际做出此种举动的父母来承担。
《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
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
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