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
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了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
民事诉讼中应采取的立案登记制度,不论案件标的多么微不足道或争议程度如何,皆需进行书面记载与立案处理。在该条例中,其第一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应对理应受理的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以及
刑事自诉等各类案件,依照本规定的程序进行正式立案处理。而对于第二条中所述的
起诉及
自诉行为,则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全面接收
当事人提交的
诉讼文书,并开具相应的书面证明,同时详细记录接收的时间。对于满足法律规定条件的这些起诉丶自诉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予以正式立案;然而对那些未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亦负有释明的职责,告知当事人具体原因,使之理解因何无法得到审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
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