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建设方、施工方已履行赔付义务后,仍存在其他
责任人,则他们拥有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索的合法权利。倘若因建筑物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亦或是第三方责任人为导致的
意外事故,如建筑物倒塌、塌陷而对他人造成
人身伤害,该等责任应由上述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甚至包括第三方负起
侵权之责。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
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