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出现
违约行为,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的约定,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对于此种情况的
违约赔偿事宜,双方
当事人都可以在合同中以
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具体的
违约金金额,亦或是约定按实际损失来进行支付。倘若在合同内容中对此并无明确说明,那么其违约金金额或所应承担的损失
赔偿额度,皆可参考以下的相关规范予以确定:如
逾期付款者,即按照其尚未支付的
购房款项总额,参照我国人民银行所制定且由相关金融机构实施的
逾期贷款利率进行核算;而关于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情况,则按照
逾期交房期间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公开宣布或者是由资深房地产评测机构对同区域、同类型房屋租金标准进行评估鉴定的结果来进行认定。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