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房屋建设工程出现所谓“烂尾”现象,使
购房者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房屋交付,那么此时便不可擅自暂停
偿还贷款事宜。因为这种行为无疑构成了购房者在
债务方面的
违约行为,将会对其自身产生众多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点:
首先,作为购房者的金融机构,即通常所称的银行,将有权依法向购房者进行
催收所欠之房贷金额;若购房者未能按时缴纳房贷,则需要承担
违约责任,具体表现为支付
逾期利息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向银行支付
违约金。
其次,当购房者停贷的时间达到一定限度之后,银行或许会考虑向审查个人信用状况的中央
征信中心提交有关购房者的违约行为报告,这不仅会损害购房者的信誉度,更有可能对其未来的
贷款申请造成不良影响。
最后,根据
催款情况观察,如购房者在经过银行的多次合法通知后仍坚持不予还款的话,银行对于此类行为可能会采取法律手段,对购房者发
起诉讼。而在此过程中,购房者有较大可能最终被判定
败诉并承担由
诉讼引发的所有费用,其中当然也包括
律师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