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
购房者达成
商品房购买协议之后,却依然决定将同一套房产卖予第三方人士、未获得买家的明确许可便擅自更改房屋结构设计;无缘无故地违反了原先与购房者之间的合同约定,导致交房时间明显延误;或者在物业质量上出现重大瑕疵,严重干扰了住户日常生活及使用;亦或是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时完成房产所有权的
过户手续,这些情况都可以视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质性
违约行为。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当事人可以请求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
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
担保人对
债务人应当承担的
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
担保责任,但是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