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产共有与售卖问题,其处理方法将明确规定为以下几点:
首先,如果存在两个已签署的合同但都还未完成
产权登记手续,同时,标的房屋也尚未由任何一方完成交付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这两份合同均处于未被实际执行的状态,因此我们应该以先订约者优先原则来确定哪个合同最有资格享受履行的权力;
其次,如果在这两份合同中有一份已经成功完成了房屋的
过户登记,而另外一份却并未进行过户登记手续(无论房子已经交付给哪一方)。由于房屋的过户登记实质上意味着
物权的变动,根据对世原则、公示原则,以及相对于债权而言,物权具有优先效力等原则的考虑,我们可以认定,已经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的那一方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最后,如果第一位买家已经完成了过户手续并且在这之后再度出售了房产,我们需要指出此时出卖方已经失去了他对该物业的所有权,那么他的第二次出售行为将被判定为无效。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
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