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举乃是
违法之举。业主与银行间所缔结者,乃是借贷之
合同关系,因此若发生房屋烂尾事故,通常并非银行应承担之责任。相反地,由于房屋烂尾问题导致业主擅自中止借贷业务,则构成了
债务违约行为,须承受相应的
违约责任。鉴此,鉴于此类情况,业主并不适宜擅自停止贷款,反而应当选择寻求法律救济手段,以保护自身应有权益。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二十条因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