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在不幸遇到了购买到烂尾楼之情况时,可以采取如下几种途径来追偿损失:
首先,可以向出售者进行催告,督促对方尽快交付所购房屋。所谓的房屋烂尾现象,即指出售者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给购房者,因此,购房者有权以
书面形式向出售者发送催告函件,要求其立即履行交房义务。若经过两次以上的正式催告之后,出售者依然未能将房屋实际交付给购房者,那么购房者即可依法申请解约。
其次,购房者也可以选择要求出售者对未能如期交房的行为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一旦购房者与出售者解除了双方之间的
合同关系,他们便可以据此要求出售者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已付的购房款项以及支付
违约金等相关
赔偿事宜。然而,如果出售者拒绝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那么购房者可以考虑向
管辖地的法院提
起诉讼,追究出售者的法律责任。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二十条因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