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业主所购置的房产发生烂尾现象,业主并不具备单方面停止偿
还房贷的权利。倘若擅自中断
还贷将会涉及到违约
债务事件。在面临此类状况时,业主应首先提交
贷款申请至银行,若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可考虑寻求
司法途径以解除
购房协议及贷款合同。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第六百七十六条条款,明确规定了“
借款人未按约定的还款期限
偿还贷款将承担
逾期利息”的义务。而根据《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十条规定,由于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遭到撤销、解除,从而使得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达到,此时
当事人要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诉求将获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
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