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商业铺面进行运营活动期间,若情况导致
经济损失,承租人和出租人均有权与对方展开谈判,以寻求达成协议解除
租赁合同,若是各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任何一方单独决定终止租赁合同都将面临承担
违约金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之规定,
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合同问题。此外,当事人还可以自行约定
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解除合同的条件达到的时候,享有该项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便可据此行使解除权。根据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的法定解除】之规定,存在以下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亦可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力:
(1)由于无法抵抗的灾难性事件,使得合同的实际目的无法按照原定计划实现;
(2)在
履行合同义务的最后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中有一方明确或用行动向对方表达其将不再履行主要
债务;
(3)当事人中某一方在履行主要债务方面有耽搁延迟的行为,经过对方催告并且给予适当的时间之后仍然没有完成该类债务的履行;
(4)当事人中有一方存在拖延履行债务,或是有任何其他形式的
违约行为,这些情况使得合同的实际目的无法实现;
(5)出于法律
法规的规定,另有其他情节需要处理。此外,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规定:如果当事人中的一方未能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未能达到预期的标准和要求,那么该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改变策略或弥补损失等等形式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