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学领域,
民间借贷合同被视为无效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以非法手段从金融机构中取得贷款后又进行再次转贷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
违法;
其次,通过以向其他盈利性的
法人进行借贷等行为获取资金并再次转贷,在这种过程中涉及到向公众
非法吸收存款以及向本单位的员工筹集资金等行为,也是商业道德与法律规范所不容许的;再次,那些尚未获得合法
放贷资格的出借方,利用其自身的便利条件向全社会范围内的不特定群体提供借款服务,这类行为显然不符合行业监管的要求;
最后,如果出借方在
签订合同时已经事先知晓或理应得知
借款人用借款从事违法甚至是
犯罪活动时,仍提供贷款支持,这既构成失职又是对法律、行政
法规强制规定的严重违反,同样属于无效行为;另外,任何违反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民间借贷行为,都不可能被认为有效。
《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
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