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存在重要质量缺陷,然而仍然继续进行销售活动;
2.同一套房屋被双重买卖,给相关交易方带来困扰和损失;
3.开发商交付的精装修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者意识与当时展示的样版间存在显著差异;
4.开发商未能如期履行其义务,完成
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工作;
5.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向
购房者交付所购买的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