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情况下,
购房者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向本行提出停止贷款的请求,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具有自主决定停止贷款的所有权。若在此过程中,购房者未经银行同意擅自终止贷款,这将被视为
违约行为,将会导致一系列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
(1)偿还违约所带来的
经济损失;
(2)个人信誉记录受损;
(3)可能面临
法律诉讼并因此负担沉重的
赔偿金及相关
诉讼费用。具体而言,这类违约涉及到支付
逾期利息、
违约金以及其他经济损失的承担,并且其违约行为会被记录在
个人征信系统之中,从而对
当事人未来的信用评估产生负面效应。同时,当银行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进行
催收未果之后,购房者仍然拒不履行房贷义务时,银行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院
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