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则层面上,
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基于开发商提供的
商品房在交付时出现的质量问题而拒绝接收该房产,然而,必须对以下两种情况进行清晰的区分:
首先,如果房屋的质量出现了严重的缺陷,例如主体结构存在致命性的安全风险、房屋出现严重的渗水或者漏电等状况,而开发商未能将这些问题排除至能够安全居住的标准之内,此时购买者便具有权力拒绝接受该物业并督促开发商对其进行修正或者维修。
其次,如果房屋的质量问题仅仅是稍显不足,例如墙面有轻度脱落、轻微渗水等等,那么在某些情况下,根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明确规定,购买者可能并没有权力拒绝接收此类房产,但是他们仍然有资格要求开发商对此进行修正或者维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条
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
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六百一十七条
【质量瑕疵
担保责任】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