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在接
收房屋时倘若察觉到质量问题已然严重地妨碍了日常居住及使用的便利性,那么您有权选择拒绝接手房屋。此时,业主们有权利向开发商提出期限性的整改要求,倘若所
购房屋的质量状况未能满足双方在合同中所约定的相关规定且无法通过修复手段得以修正或者即便经过修复之后依旧无法达到约定的质量水准,业主则可以选择申请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要求对方进行相应的
经济赔偿以弥补因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关于确定
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建议您寻求具有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协助检测确认,其最终的鉴定报告可被视为处理此类问题的
民事赔偿依据。若涉事房屋尚有余力加以修复,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公司为此承担修复义务;但如若此问题已然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业主即可与开发商沟通
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随后遵循相关程序办理
退房手续,不仅将剩余房款悉数退还,而且还可追究开发商在此过程中应负的法律责任。关于房屋质量问题(亦可理解为房屋质量缺陷),系指房屋
建筑工程的建造过程中所产生的质量并不符合中国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以及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质量标准。根据这一定义,显然并非所有肉眼可见的房屋瑕疵均构成所谓的“质量缺陷”,例如一些轻微的裂缝以及极其微小的倾倒现象,只要这些潜在问题仍在工程建设标准所允许的范畴之内,那么就不能被认定为是质量上存在疑问的情况,购买者只需要对这些情况予以适当容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