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存在一般的质量问题如墙体表面出现裂痕、抹灰层脱落、墙面空鼓不起以及漏水、漏电等现象,此类质量争议理应不会对房屋的所有权转移过程产生不利影响。在合同履行中所规定的交付条件得到严格遵循的前提之下,所购买的房屋已全面达标并满足法定要求的交付使用条件,这并不妨碍合同目标的顺利达成,自然也不构成根本性的违反。若出现这类情况,完全可以通过修补、重新施工或是
赔偿相应损失来予以化解。
然而,若在房屋的
使用权正式交割之后才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是壳隐藏的瑕疵在使用过程中陆续显现出来,那么作为卖方就必须负起保障房屋永久性维修的义务。若卖方拒绝对这些问题进行修复、亦或怠于修复事宜并在合理期限内未采取任何行动,那么买方有权利自行进行修复工作,或者
委派特定人员对此进行修复。同时,由此引发的修复花费以及在此期间产生的其他损失均将由卖方负担和解决。
《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