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正式交付使用者之前,若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工程验收或者工程验收未能达到合格标准。根据现今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新建住房在竣工并准备交付给业主之前,负责建设的相关企业必须组织包括地质勘探、设计、施工和监理在内的各方面专家,对工程整体质量进行全面细致的验收工作,只有经过彻底的审核通过之后,应当签发相应的质量合格文件。与此同时,还需积极联系城市空间管理规划部门、公安消防部门以及环境保护部门等相关机构,他们有权对该住房进行专项检查,并可能会给予验收合格的认可证明或者允许使用的批准文件。最后,根据现行法律条款要求,建设单位务必将所有上述程序流程及其结果,即验收合格的报告、认可文件或是准许使用文件等申报到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此才能获得住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较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