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中,若出现
一房二卖现象,那么对于
购房者来说,是有权利向负责的开发商提出
赔偿要求,或者借助法律手段来解除原先签订的
购房协议,收回已经缴纳的全部房款以及相关费用,并且可以索要不超过已付款项一倍的
赔偿金。在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之后,如果卖方故意再将同一套房产出售给其他买家,那么,由于这种
违约行为使得原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标难以达成,无法得到该物业的业主有权请求
解除合同,同时,收回之前所支付的所有购房款项和相关的利息,赔偿可能造成的
经济损失,此外,还有权
追讨不超过已付购房款数额一倍的赔偿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