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能按计划完成工程设计以及合同中所明确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且未达到我国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
(二)工程整体质量无法满足国家安全
法规所规定的相应标准要求;
(三)缺少建设所需建材、设备及零部件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其相关的试验与检验报告;
(四)必须由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始终未能完备;
(五)未能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及时办理完毕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的相关手续。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