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违常理。房主与银行之间建立的乃是借贷的关联网络,因此通常情况下,房屋出现了烂尾现象并不会造成过错方在于银行,而往往在这种状况下,作为房主的您选择自主停止借贷行为,实际上可以被视作是
债务违约的表现,因此需要负起对应的
违约责任。在此,我建议您不要私自作出停贷的决定,反而应当通过法律手段,很好地保护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二十条因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