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唯有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方可就
试用期限进行约定,对于
劳务派遣而言,该途径仅适用于期限短暂、任务相对单一且易于替代的职位,不允许涉及约定试用期限的条款。
因此,用工单位与
派遣工人并不构成
劳动关系,自然无法约定试用期,这既反映了法律的严谨性,也体现了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
派遣工人实际与劳务派遣公司始终保持着劳动关系,因此双方只需协商确定各自应获得的
工资权益。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派遣工人的工资报酬必须不低于用工单位同岗位所设定的最低标准,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五十八条所严令规范之内容。
具体而言,劳务派遣公司即为本文中所指的用人单位,依法须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应有责任,其与派遣工人签订的
劳动合同除了需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事项之外,还需要记载派遣工人服务于哪一家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
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
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