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当土地遭受他人非法占领时,合法权益相关者有权采取多种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首先,可以尝试与案件中的直接
侵权当事人进行协商来寻求问题的妥善解决方案,并要求其立即终止
侵权行为的继续;
其次,当以上方法无效的时候,可以选择寻求当地村委会及派出所在政策层面上进行调解以期实现和平化解争端;
另外,如果侵权事实明确且有充分的
证据支持,可以考虑向法院提交诉状,请求法庭裁决并制止侵权,同时清除资产结构中存在的矛盾性障碍。
当争议主体未能在法律框架内自行协商达成共识时,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咨询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在此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确保在各方均得到公平机会且充分自主自愿地表达意见与需求之下开展工作。
若争议主体对公众政府的处理决议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的第三十天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投诉请求。
请求法院进行司法解决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细分为两大类情况:一方面是涉及到宅基地权力的确立与划定的争议,即更广泛意义上的公民之间围绕着
土地使用权以及所有权的归属所引发的争议,若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因其宅基地权限不清晰或者边界划分不明确,从而要求确立宅基地的特定权利归属时,必须先行经过各级行政机关的validation处理程序,如果对上述处理决策表示不满,方可向人民法院
提出诉讼。
否则,人民法院将无法对此行为予以审理和判决。
另一方面则为实际上的“宅基地侵权”争议,也就是说,如果有一方认为他们的
土地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遭到了他人
非法侵占的话,那么受害的一方便可以无需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查和处理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
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征地补偿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