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关系中
财产分配问题,主要涉及到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属于
共有财产的情况;
二是不属于共有财产的情况。
具体论述如下:在夫妻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若无特别书面协议约定,即使
房产证仅记录一方姓名,也应被视为夫妇之间的
共同财产;
另一种情形则是双方家长共同
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其
产权归属备案于某一方子女名下时,该类不动产可被推断为根据各家长投资比例所构成的共同所有,但如
当事人有额外的书面约定,则例外。
其次,对于婚后由一方家长单独出资购得的不动产,若其产权归属登记在出资方自身子女名下,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此情况可视作家长单方面
赠予子女的财产,故该不动产应当被划定为该夫妻中的一方个人专属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