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
行政赔偿须满足如下诸多前提条件:首先,申请人须为因工商业
行政机关错误的具体
行政行为而遭受直接损害的自然人、
法人及其他社会团体;
如涉及到受侵害的自然人已经离世,则其
继承人以及与
受害人存在
抚养关系的
近亲可视为领取
赔偿的请求人;
同理,当受侵害的法人实体或其他组织消亡后,享有其
财产权益并承受其
权利义务的后续单位亦可作为赔偿请求人。
其次,应有明确而特定的
赔偿责任方,并且其中至少一位赔偿
责任人必须为工商业行政管理机构。
此外,申请人需提出真实可信的赔偿请求、附上事实根据以及详细的理由说明。
再者,被指控的具体行政行为务必已经被司法机关依法认定为
违法。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就是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申请。
《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
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
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