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如案件涉及的公司系
股份有限公司,那么法院通常要求
合同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以明确认定何方有权实际
控股该公司,并且需向另一方支付相应不等的
股权补偿金。
或者法院也可以权衡各方利益后,直接对该公司的股权进行分割处理。
若经友好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法院通常会采取
强制措施,进行实际股份分配,确保各合同当事方均能切实享有部分股权份额。
2.当面临公司系
有限责任公司之情形时,如双方无法就股权问题达成共识,而参与双方均为公司股东身份时,法院将会适度调整双方所拥有的
持股比例。
然而,如仅有一方是股东,而另一方并非股东身份时,法庭在作出裁决前会充分考虑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与态度,看其是否支持将该特定股份的部分或全部转让予非股东的一方。
如果公司其他股东表示反对,那么这些股东应履行股权收购义务。
在其他股东无法正常履行收购义务的情况下,法院才有可能裁定由非股东的一方获得公司所有权,进而实现其成为新任股东的目标。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
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