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
经济损失额,其确认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
侵权方对受害方造成的实际物质经济损失;
第二,
违法所得即为侵权人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所获得的所有利润。
对于
侵犯著作权或与之相关的各类合法权益的行为,若不足以准确计量受害方的实际损失额时,应从侵权人的
非法获利中予以补偿性
赔偿。
在这部分,补偿性
赔偿金额还应包含受害者为了抗拒
侵权行为而付出的合理的费用支出。
其次,关于对侵犯知识产权活动之惩罚措施方面,具体可分为如下几种形式:首先是勒令停止侵权行为,纠正不良影响;
接着是依法查封有可能被转移、藏匿或者销毁的有关财务记录以及相关数据资料;
同时,需要将现有物品上面带有侵权的
商标标记、特殊标记、
专利标记、作品及其他创新成果进行消除抹去;
对于那些不易分离处理的
侵权商标标记、专利标记、特殊标记,则要求强制并监督销毁;
另外,对于直接用来进行侵权行为的模具、印版等工具也需进行收缴并予以销毁。
最后,于侵权的商标、特殊标记、专利、作品及其他创新成果与物品存在难以分割关系的情况下,同样需要下令并监督销毁相关产品。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
知识产权,
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
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