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宅基地无疑是属于建设用地中的一个
类别,而且,根据相关
法规,这一土地资源仅仅授权给具有农村户籍的村民所专用。
所谓宅基地,就是农村的住户或者个人为了栖息住宿,使用本集体所有权的土地作为地基。
通常情况下,只要获得了合法的审批手续之后,便可以在这块宅基地上建设房屋等各种建筑。
然而,我们必须意识到的是,尽管宅基地被归类于建设用地之中,但它实际上同常见的建设用地有着一些显著的不同之处,那便是其独特的
使用权。
简单来说,
宅基地使用权,乃是指生活在农村的农民群体依法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权益,这种权益可以让他们建造并拥有自己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也具备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
首先,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范围相对较窄,一般锁定为农村居民。
在当前的规章制度下,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者是那些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从宅基地所担负的社会保障职能以及宅基地初次获取的无私性这个角度来分析,这样的规定无疑是相当合理且适当的。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也是有所限定的,只涉及到集体所有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定位为“集体所有土地”,从而排除了在
国有土地上设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可能性。
再次,宅基地使用权所包含的职责范围也十分鲜明,仅限于按照法律规定建造并保护自己的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所涵盖的任务界定为“占有权限”“集体所有土地”,“借此土地来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其中不仅包括农村居民所兴建的住房,还涵盖了一系列与居住生活紧密相连的其他建筑和设施,比如住房、停车间、卫生间、沼气设备、牛舍、猪栏等等。
最后,宅基地使用权在初始取得时是无需支付费用的。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带有人性化色彩的权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免费获得,并且可以自由地使用。
此外,我国现行的法律也并未对宅基地使用权的
有效期做任何有限制的规定,也就是说,无论何时何地,宅基地使用权都不会因为期满而消失。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非有期效约束的用益
物权。
《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