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的明文规定,如果出租人决定出售所租用的房屋时,应在正式出售后的合理期限内向承租人发出告知,而承租人则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房屋的特权;
然而,若出售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或出租人计划将房屋转让给其
直系血亲或
近亲时,则不适用上述条款。
当出租人依法履行其通知义务后,若承租人在十五天内未能明确表达购买意愿,则视为承租人志愿放弃优先购买权。
另外,第七百二十七条详细阐述了出租人委任拍卖师进行租赁房屋拍卖的法律程序要求,出租人有责任在执行拍卖的五天前向承租人发出相关通知。
倘若承租人未能参加此轮拍卖,这将被视为承租人主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