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申请劳动仲裁的
有效期限通常为一年时间,自
当事人明确知晓或应该知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只要在这个有限期内,就可以向相应的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保护本人在劳动领域中的各项合法权益。若在此期间出现了
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况,那么,申请仲裁的有效期限将从中断之时起进行重新计算。所谓“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实际上就是指当当事人因为
劳动争议纠纷而需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必须在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
仲裁申请,否则的话,法律将会设定一个时效制度来消除其申请仲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
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