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
意向金并非
定金或
订金之属,严格来说并不能被归为法律概念。其作为支付给卖方的款项,仅表明买方有
购房意愿。在此情况下,若意向金尚未转化为订金,买方则有权随时取回意向金,但亦可依法请求卖方予以相应
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
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