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到开发公司未能如期交付房屋之状况,
购房者可依据具体情形采取多元化策略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若开发公司无法按照合约规定的时间完成房屋交接手续,且经过合理催告后仍未履行相关义务,则购房者有权依法解除房屋购买合同;
其次,如果开发公司存在延迟交付的行为,并且经过合理催告后于一定时期内尚未执行约定,那么,购房者并不需要主动
解除合同,而是可以请求开发公司为此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最后,当开发公司出现
逾期交付的问题时,若经过合理催告后在特定时间段内确实已经成功交付,此时,购房者虽然无权
单方解除合同,但依然有权利请求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不过在此过程中,请各位购房朋友们务必留意,你们所享有的解除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期限内在法律框架下行使,否则过了这个时间点,你的解除权将会自动消失。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