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严格审查之后,若确定治疗
工伤所需的相关费用符合我们拟定的《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三大规范,那么这些开销将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担负。
同时强调,这三项条例之订立,是由国务院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完成的。
为了确保各项流程能更加透明公正地展开,经过双方平等合作协调后,经办机构将会与各
医疗机构或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署相应的服务协议。
这份协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协议中所选定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详细名单,都将全面公布于众。
至于相关细节的规范,则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分别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各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据了解,为
保证每位遭受工伤伤害者能够获得应有的医疗补偿,申领
医疗事故医疗款有着明确的前置条件,也就是必须是在所选医疗机构已签署服务协议的基础上,并且必须遵守以上提到的三大目录、标准。
只有在所有条件均已满足的情况下,
受害人才有权享受医疗补偿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
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