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所在单位提议,请求制定并签署有效的
劳动合同;
2.倘若用人单位未能按期
签订劳动合同时,贵方享有
申请劳动仲裁权利以索取
双倍工资赔偿;
3.在现阶段,贵司未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疑属于
违法行为。
然而如今若打算
补签该合同,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然而,您需要特别关注的一点在于,即劳动合同的具体签订日期,由于其对于
案件处理至关重要,故建议您尽可能将签订日期设定为最近补签的时间,避免误写成您
入职公司时的时间。
需知,签订日期与
劳动合同期限实际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即使把
合同期限向前推算数月乃至更长时间,也不会影响劳动
合同的效力。
4.支持您以此证明
劳动关系存在的资料可列举如下:(无论是已经补签还是尚未补签的)劳动合同书(此文件需要双方共同签字盖章方可生效)、每日考勤记录表、出入证、员工识别卡、工作证件以及来自同事和工友的相关佐
证言论,同样还包括您提及过的辞呈报告(尽管这份文件可能难以取得企业管理者的正式签名,且管理者签名的过程可能较为繁琐,需要提供一系列证明以确认其身份)。
《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